|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72152股股份(占總股本的0.0238%股權) | 
| 標的名稱 |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72152股股份(占總股本的0.0238%股權) | ||
| 項目編號 | G315BJ1006832 | 掛牌價格 | 2300萬元 | 
| 首次登載報刊 | 上海證券報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15-09-22 | 掛牌期滿日期 | 2015-10-23 | 
| 標的所在地區 |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 | 標的所屬行業 | 金融業 | 
| 一、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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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標的企業簡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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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企業  | 
            標的企業名稱 |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13號) | |||||||
|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岳 | |||||||
| 成立時間 | 1988-07-08 | |||||||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540239.7264 |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屬行業 | 金融業 | |||||||
| 組織機構代碼 | 19033642-8 | |||||||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 經營范圍 |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從事銀行卡業務;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業務;離岸金融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監會等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
| 職工人數 | 18000 人 |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 ||||||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 1 | CITIGROUP INC. | 20% | ||||||
| 2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20% | ||||||
| 3 | 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20% | ||||||
| 4 | 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 20% | ||||||
| 5 | IBM CREDIT LLC | 3.686% | ||||||
| 6 |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2.063% | ||||||
| 7 | 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452% | ||||||
| 8 | 江蘇蘇鋼集團有限公司 | 1.446% | ||||||
| 9 | 香江集團有限公司 | 0.964% | ||||||
| 10 | 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0.8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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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財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
| 2014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 4464368.4 | 1494386.5 | 1203665.6 |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 164805619.8 | 156060762.3 | 8744857.5 | ||||||
| 審計機構 | 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 - | - | - |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 月報 | - | - | - | |||||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北京國融興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5-06-30 | |||||||
| 評估基準日 | 2014-12-31 | |||||||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 資產總計(萬元) | - | - | ||||||
| 負債總計(萬元) | - | - | ||||||
| 凈 資 產(萬元) | - | - |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2084.9(萬元) | |||||||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 | |||||||
| 內部審議情況 | 其他 |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其它事項詳見《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備案文件。 | ||||||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
| 三、轉讓方簡況 |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北京市[110000]市轄區[110100]朝陽區[110105]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22號中國石化大廈七層 | |||||||
| 法定代表人 | 劉運 | |||||||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000000 |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 所屬行業 | 金融業 | |||||||
| 組織機構代碼 | 10169290-7 | |||||||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0.0238% |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0.0238% |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
| 組織機構代碼 | 10169286X |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
| 決議類型 | 批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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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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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2300 |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690萬元的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如掛牌期滿,經受讓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由北交所按規定無息返還。 3、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全部保證金將被100%扣除,先用于補償北京產權交易所及各方經紀會員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①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③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④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的;⑤由于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導致本次產權交易未能獲得有關監管機構的審查批準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變更登記的;⑥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5、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①同意北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②已自行對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4]186號)、《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2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115號)、《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3號)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要求,以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的規定。已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決定是否申請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③同意北交所向意向受讓方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不代表意向受讓方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也不意味著其必然能獲得監管部門的審查批準并作為標的股權的持股股東;④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導致本次產權交易未能獲得有關監管機構的審查批準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變更登記的,轉讓方有權解除《產權交易合同》并將轉讓標的另行處置,已繳納的保證金及交易價款將被扣除應向北京產權交易所及各方經紀會員應支付的的各項服務費后,余款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金。⑤已閱讀并認可本次交易的《產權交易合同》(上述《產權交易合同》在北京產權交易所備查)全部內容,無任何異議,同意在成為最終受讓方后按照該《產權交易合同》文本與轉讓方進行簽署。 6、如受讓方為國有企業,需按《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及《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 (財企〔2009〕94號)的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減轉持義務。 7、本項目公告期即可進入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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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4、意向受讓方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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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 交納金額 | 690萬元 | |||||||
| 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
| 五、掛牌信息 | ||||||||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期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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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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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找項目網